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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学习资料,转发材料

cysgjjcysgjj时间2024-09-11 03:09:36分类学习资料浏览41
导读: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转发学习资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转发学习资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怎么把学习通的资料转发?转发和印发的区别?传播网络公开的学习资料侵犯版权吗?怎么把学习通的资料转发?1. 首先打开学习通,进入课程列表,选择一个课程点击进入。2. 进入课程后……...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转发学习资料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转发学习资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怎么把学习通的资料转发?
  2. 转发和印发的区别?
  3. 传播网络公开的学习资料侵犯版权吗?

怎么把学习通的资料转发?

1. 首先打开学习通,进入课程列表,选择一个课程点击进入。

2. 进入课程后,选择更多菜单栏,点击资料选项。

3. 然后点击想要下载课件PPT,点击右上角的分享图标。

4.在转发至界面,选择微信,转发PPT。

5,接着在微信中打开PPT,点击下载按钮。

转发和印发的区别?

公文中的转发和印发的区别在于:“印发”的原文制作来文渠道是本机关,而“转发” 的原文制作和来文渠道是上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和下级有自主行文权的机关。

一、定义上的区别:

1、印发是机关单位对本单位文书的办理形式,是一种对内发文的特定形式。当某个机关单位认为本单位的特定文书需要正式发文,或需要将某个特定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上升为机关单位共同执行的事项,通过印发来完成。

2、转发是对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文书的处理形式。当一个机关认为上级的文件需要办理,并且表明自己的办文态度、办理方法,或认为平级机关、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的文件值得本单位参照、学习、借鉴时,可以将该文件转发下属有关单位。

二、从原文制作和来文渠道的区别:

1、印发的原文制作和来文渠道是本机关。如《***武汉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党委办公厅(室)系统争先创优评比表彰办法〉的通知》,这个办法的来源渠道就是市委办公厅本身。凡来文渠道为本机关的,要用印发,不可使用转发和批转。

2、转发的原文制作和来文渠道是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原文制作单位市委统战部系不相隶属机关,这个单位有自主行文权,但为了提高公文的规格和效力,引起各部门、各单位的高度重视,促进落实,由市委办公厅转发,更有利于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凡原文制作和来文渠道是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只可用转发,不可用印发,更不可用批转。

三、在公文实践中的区别:

1、印发的原文制作和来文渠道是本机关;转发主要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但在实际公文处理中,如何界定公文来文渠道是否属于本机关,也需要灵活掌握

2、转发是市委宣传部制定的,属于宣传工作范畴,并不属于特别重大涉及全局的工作,因此用转发;同样是由市直部门起草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虽然办法的起草者是市纪委、市监察局,不是市委办公厅、市***办公厅,但属于代市委、市***起草的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工作;

传播网络公开的学习资料侵犯版权吗?

首先需要界定何谓网络公开的学习资料。学习资料若具有独创性,符合法定的著作权中作品的特征,该学习资料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同时网络公开的学习资料是否意味着行为人放弃著作权保护,将作品置于公有领域,任何人可得接触?此情况应区分对待,若该作品的公开,是违背著作权人意思的,此构成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此后在网络上传播该学习资料的构成侵权;若该作品的公开,是著作权人同意的,则意味着著作权人自愿放弃了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此后行为人在网上传播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是,虽然此时的传播行为不属于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但是有可能会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的邻接权,应取得其同意并付费后才可传播。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转发学习资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转发学习资料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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