挤兑***应急演练经验交流,挤兑***应急演练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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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银行里遇到劫匪,你的钱也被抢了,这损失算谁的?
这个事要看怎么个情况了,在银行遇到劫匪钱被抢了,银行肯定脱不了干系,因为银行作为一个特殊的场所,在法律上确实有义务来保证储户以及储户资金的安全,但是要看情况来区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如你在银行办理业务,钱已经存进银行,无论是自助设备还是柜台,那么银行被抢劫,那么损失的是银行的资产,你的钱如果也在其中,银行是要负全部责任的,而且会对你进行全额赔偿。
2.***如你在银行办理业务,正在存钱,在柜台遇到劫匪被抢,如果银行积极配合追讨损失,那么银行负次要责任,你负主要责任 ;如果在银行被抢劫银行在知情情况下保安人员未进行制止或者未进行及时报警配合追查的话,基本上会各负50%责任(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发生的,如果在银行有抢劫会第一时间报警的,银行有自己独特报警装置)。
3.如果你还没开始办理业务,钱在银行被抢,那么你自己肯定是主要责任人,银行负少部分责任。
这种***设情况比较特殊,希望你这种***设一辈子也别发生,自己的钱在自己手里的时候无论在哪你肯定是第一责任人;如果交到银行手里,那么不管什么情况银行都要负责赔偿的;如果是在交易途中被抢一般会看银行是否进行过阻止或者配合追查来判定责任,之前有过案例是各负50%。
还是要说一句,银行的保安并不是警察,自己保管好自己的财务,财不外露,如果真的遭遇抢劫,人身安全还是第一位的。
在平行宇宙有个乌托邦国,有一天,市民张大妈到SQB银行(受气包银行)取10万元巨款买西瓜给大家吃,结果竟然遇到了杰菲,张大妈的钱被抢了,后来劫匪被抓了,钱却被花光了,这损失算谁的呢?
张大妈:我是在银行被抢的,银行应该承担责任,没有保护好我的资产安全,我还受到惊吓了,我要求双倍赔偿。
杰菲:我是在银行枪的,要不是银行没有起到管理责任,让我轻而易举的就进了银行大厅实施了犯罪,我也不会被抓失去人身自由,我要求银行赔偿。
最后的结果,银行没有预测到杰菲要在银行对张大妈实施抢劫,没有提前制止,银行要付全部责任,赔偿张大妈存款10万元,精神损失100万元,间接导致杰菲顺利犯罪,也要负责人,赔偿杰菲失去人身自由的损失1000万。
如果抢劫发生在张大妈存钱把钱交给银行之前,张大妈要承担全部损失,追究杰菲的责任,由杰菲(或由追回的钱)赔偿张大妈;如果是发生在取钱之后,若银行保安和工作人员起到了制止、报警、追捕等应尽的责任,则银行没有义务赔偿张大妈,如果未尽到这些责任,则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如果银行有尽到保障义务,银行无责;如果银行未尽到保障义务,则负有次要。
关于这方面的问题,目前可以从以下三个相关条款来解析: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构设置要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这个安全防范措施包括保安、及时报警设备、防火设施等等,如果银行没有配备相应的安保措施,是要承担责任的,这个情况早期存在,目前基本每个银行网点都会配备安保人员,所以基本可以做到免责或次要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要负安全保护的义务,如果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没有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银行作为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其中的消费者的生命财产负责,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是在银行范围之内发生的储户遭遇抢劫***,银行本身未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法应当承担责任。但发生在银行范围之外的储户遭抢***,银行则不该负责任。
银行对储户所负担的安全保护义务,应当以银行的土地利益范围为界限。银行的责任是一种有限的安全保护责任。银行的营业场所有院子的,银行的责任以院子的门为界限;没有院子的,以实际占有的土地为界限。如果储蓄所出门就是马路,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那可以门或台阶为界限。
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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