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指导意见学习简报,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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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老师工作中,真正需要的不是“惩戒权”,是体罚学生后的绝对“免责权”!咋看?
认老师要有惩戒权,又要体罚了学生的免责权。
其是不管是惩戒权与免责权就是老师想惩戒了学生,体罚了学生,不被学生家长追责的尚方宝剑。
但是万事都有万一,教师队伍里也许那个万一脾气坏的就混进来了,对个别学生非打即骂,象前阵报道那种老师,引导大部份同学欺辱某一同学,幸亏同学妈出主意录了音,把老师告了。
试想这样的老师虽是极个别,但他的做法是给老师队伍抹黑,如果他得到了免责权,对学生的体罚可能更加变本加利。
总之,老师要把自已的位置放正,教书育人,把工作,学生,家长的关系搞清楚,要有一颗善良,冷更的心,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儿女来教,以心换心,对顽皮,捣蛋的孩子多找家长勾通,就算用戒尺惩戒了学生,也得告知其家长说清惩戒的原因,尽量把思想工作做好。
这样做家长也会大力支持,老师的工作也会轻松些。
五莲二中杨守梅老师***,铜陵周安员老师***引发了人们对老师该不该有“惩戒权”的争论。
近段时间以来,对于教师该不该有惩戒权的争论再次热门起来。事情缘起两个教育***:其一是五莲二中杨守梅老师因为用课本抽打了两个逃课的学生而被处于扣发全年绩效工资,责令学校解聘,列入信用黑名单等严厉处罚。任何一个负责任的老师,对于学生逃课都不能熟视无睹,听之任之,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恨铁不成钢,动了手,固然不对,但是不至于如此一棍子打死。
在网络舆论的压力下,五莲县***终于更正了五莲教体局错误的做法,给了万千老师一个交代。但是此事引发的讨论却没有停息,正面教育,赏识教育真的能解决当前教育的所有问题吗?在苦口婆心没有效果的情况下,老师为何不能***用一些“惩戒”措施呢?
近期引发教师教育权利争论的还有一个***,铜陵周安员老师因为***用了肢体接触制止学生打架,结果被家长层层上告,最后无奈赔偿930元检查费,气愤难消的周老师最后选择投河,用这样的方式来捍卫自己的教育权利。
什么样的惩戒才是适度的,被允许的?是不是只要老师对学生实施了惩戒,家长去***,老师都必须面临处罚?如果是,那老师的教育风险太大了,尤其是一个负责任的老师。管就意味着风险,不管又师德难安。
“惩戒”和体罚不是一回事,教育不能没有惩戒,但是可以不体罚。
很多人一说到“惩戒”,就必然联系到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惩戒”和“体罚”是两回事,体罚主要是指对学生身体上的惩罚,如打手心,打***,扇耳光等等。而惩戒则更多的是通过其他非肢体接触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惩处。比如取消游戏和参加活动的权利,罚劳动,延长学习时间,增加练习量等等。
学生尤其是中小学生自觉性比较差,在正面教育效果不明显的时候***取一定的惩戒手段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让一个活蹦乱跳,在家里无拘无束的孩子遵守学校的各种制度,仅仅靠表扬能行吗?对他们为何不能***用剥夺游戏,活动的权利,延长学习时间,罚劳动,跑步等方式进行惩戒呢?让他们知道学校有学校的规矩不是什么坏事!
很多国家对老师适当对学生进行体罚持积极的态度。比如新加坡,老师可以在有监督的情况下,对屡教不改的学生用戒尺打***(最多六下),还有日本,美国等国家,都规定老师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用适当的肢体接触的手段对学生进行惩处。当然,规定得很细,在各种情况下使用何种手段都有一个执行细则。
总结语:没有哪个老师愿意去惩戒,体罚学生。我常常对我的学生说:“惩罚你们我并不快乐,想反的我很害怕,很担心,因为我怕出问题,怕被告。但是当你们屡教不改的时候,我别无选择,只能举起戒尺。”老师不想要惩戒权,也不想免责,但是职业道德告诉我们,不能放弃对孩子的惩戒,不能面对他们的错误听之任之。
编者按:广东省已经出台教师在正常教学中可以使用合法的“惩戒权”的文件。教育部也出台《意见》将会明确赋予教师的惩戒权以及惩戒的规则,让教师们在形式合***当的“惩戒权”过程中有法可依。
但是,很多一线教师还是很有有自知自明,他们一致表示:“给我惩戒权,我也不会用”。大多数教师已经决定当个“佛系教师”。“佛系教师”是进来教育界十分流行的词,意味着教师们将要以一种做一天和尚敲一天钟的态度来对待自己的教书育人的工作。
这么做难道不会违背师德吗?这是很多网友十分反感的做法。但是,有什么办法?教师们没有一个制度来保障他们的工作和生命安全不被侵犯。《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确实已经很多,但是法律中规定的是教师的义务,权利却无法保障,也就没人在教师出事后为教师说一句公道话,反之,则是学校连夜的处分,教育局马不停蹄的追加处分,令人心寒。
所以,确实是现在的教师需要的不是惩戒权,而是惩戒之后如何能保障教师合法惩戒权益的制度,也可以说是“免责权”。为什么教育部已经发文给教师惩戒权,为何教师们还是对惩罚学生的行为畏首畏尾,如履薄冰?原因大概如下:
1、惩罚、变相体罚、体罚界限模糊不清,教师惩戒时很难掌握程度。
2、即使《意见》细化了惩戒规则,教师在执行时也会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
3、《未成年保护法》的法律效力比《意见》大,处理起来麻烦。
4、大多数教师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教学,以明哲保身。
5、不确定学生家长会对教师惩戒学生会做出什么样的行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裁量指导意见学习简报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裁量指导意见学习简报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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