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经验交流培训会通知,庭审经验交流培训会通知吗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庭审经验交流培训会通知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庭审经验交流培训会通知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当事人开庭前能否与法官反映案件情况?
据我了解很多法官开庭之前不看卷,开庭才第一次看卷,了解案情。也有很多法官开庭前看卷,把要问的问题记录下来。不管看不看卷,法官不可能全面了解案情,不然不需要法庭调查环节,法官需要根据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来决定案件结果,当事人陈述是否和证据相吻合。经验丰富的法官是能大概看出当事人讲真话还是***话的。
判决后,判决书多长时间通知当事人?
所以提问超过多长日期算违规是没有答案的。
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注意:
1、案件审限届满(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也可能因为扣除审限等情况使审限延长),而你还没有收到判决书,可以向承办法官询问判决书的情况。
2、你所参与诉讼的案件,对方通过法院向你申请执行,如果***未向你送达判决书等裁判文书,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并未实际生效,没有收到文书的一方是可以拒绝履行的。
3、你所参与诉讼的案件,一审结果出来后,上诉期限是以你签收文书的时间开始计算的,如果***未向你送达文书,你的上诉期限并未实际开始计算,可以以你实际收签收文书的日期开始计算上诉期。
4、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以公告方式送达的案件,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期满后才视为送达。
以上,谢邀。
「法律有话说」,仅凭法理和判决及庭审经验做出解答。
♥法理≠情理≠社会道义♥
●由于问题中并未明确提出是何种类型案件,回应以常见的民事案件为例,做出如下回答。●
回答如下:
第一,法律规定的期限。
诉讼案件常见的法定时间限制主要包括:审理,公告,举证,上诉,执行等。题目中问到的判决书签发,法律没有明确单独规定。
法律上的审理期限包括从立案之日起到本阶段案件审结或撤诉(调解)之日止。
案件审结应当包括法律文书签发,未签发代表结案的法律文书,应当不能算作案件结束,所以案件文书法院最终签章发出之日才是结案日期,审理期限是从立案到结案的法定期限。
第三,法定审结期限。
我来说下我这个案子领取判决书的故事吧,我这个案子是在16年4月立的案,为简易程序,印象中是同年5月开的庭,今年最后一次是在3月,在该期间法官让我的代理律师写了4次庭外和解的书面材料,说的是配合下她们的工作。今年3月最后一次开庭没有当庭宣判,通知4月21日下午领取判决书,因我方代理律师不是当地人,交通的问题不能按时到达该院领取。就提出用邮寄方式送达,于是法官就让我方律师就写了一个4月21日领取判决书的材料。因为上诉期的时间只有15天,而我方收到判决书的时间是离上诉期还有4天(其中两天为周末)我收到判决书的时间就感觉到了一审法官在故意拖我时间,阻止我上诉。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是礼拜六(应顺延到下周礼拜一)于是我在礼拜五的下午打电话到法官办公室,书记员接的电话,我问上诉期最后期限,书记员回答是下周礼拜一(通话时我录了音)。礼拜一上午我把上诉状递交给一审法官,她回答说不是今天,我对她说你说是多久?她未答复,我说你不收我就用邮寄方式送达,她说邮寄也不收。于是下午到邮政用邮寄方式送达上诉状。并且这个判决书从头到尾没有写谁对谁错就把这个案子结了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庭审经验交流培训会通知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庭审经验交流培训会通知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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