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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宪法经验交流,商洛市宪法经验交流大会

cysgjjcysgjj时间2024-07-09 12:08:56分类经验交流浏览28
导读: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商洛市宪法经验交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商洛市宪法经验交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这种教育方式属于变相体罚吗?怎么去杜绝?陕西商洛商丹高新学校班主任老师王某辱骂学生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这种教育方式属于变相体罚吗?怎么去杜绝?这种教育方式应该属于……...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商洛市宪法经验交流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商洛市宪法经验交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这种教育方式属于变相体罚吗?怎么去杜绝?
  2. 陕西商洛商丹高新学校班主任老师王某辱骂学生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这种教育方式属于变相体罚吗?怎么去杜绝?

这种教育方式应该属于变相体罚。孩子作业未完成,应该了解具体情况如果是生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就可以原谅孩子一次,让他在校内利用课余时间把作业补起来。如果是懒惰造成的,就应该和孩子谈心,询问孩子在学习中的遇到的困难,因为大多数不写作业的孩子都是因为学习中的困难越来越多且得不到解决,从而对学习失去兴趣造成的。总之,孩子不写作业不管是何种原因造成的,老师家长都不能拒孩子于校门之外,曝晒于烈日之下,而应该弄清原因,***取合适有效的措施,正确引导孩子走上规范的学习之路,而这一切的做法都源自于一个字,那就是“爱”,而不是伤害学生身心的变相体罚!

我觉得是否是变相体罚一点都不重要,重要的是,题主管的太宽了,家长陪同,小学生在写作业,只要家长愿意,就是直接体罚都可以,你管得着吗?这又不是教师行为,你又在往老师身上扯吧?

商洛市宪法经验交流,商洛市宪法经验交流大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如果一个小学生,在37度的高温下,被老师强迫在校外写作业,老师一定是有责任的,肯定属于变相体罚。可是,看看这里的几个关键词:家长陪同、校外、写作业,这些都是家长行为,谈什么体罚不体罚,就是体罚了,你能怎么着?

为何家长乐意陪同孩子在校外写作业,这孩子不是亲生的?用脚指头想想都可以知道,这孩子肯定的经常不完成作业,老师束手无策只好请家长。而这个家长跟题主不一样,是个明事理的家长,所以就让孩子吃点苦头,在高温下写作业。

这次在高温下写作业,孩子会知道,作业必须完成,否则老师批评,家长也会对其进行惩罚,以后就能改正不完成作业的恶习,这样做有什么不对吗?家长就在身旁,难道不关注孩子的情况,如果孩子热的受不了,肯定会立马停止的。不过是给一个教训,值得这么大惊小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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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设想一下,如果这个孩子是题主的孩子,情形肯定完全不同,题主一定是很疼爱孩子的,老师叫家长,也许题主会轻描淡写地说,不就没写作业吗,值得大惊小怪吗?老师,孩子不做作业随他,你不能批评他,惩罚他!

当然,这只是***设,但是问题中可以***设出这样的场景。正是有了这样的一些家长,现在还在根本不学习,老师还不能管,动不动就是体罚,没有根据就是变相体罚,反正不找老师茬心里不舒服!

题主问这么杜绝,是杜绝学生不完成作业这种行为,还是杜绝家长配合老师让孩子完成作业这种行为?如果是前者,这位家长已经告诉你了,只要家长重视,孩子一定会完成作业,也就杜绝了不完成作业这种行为了。如果是后者,你自己杜绝吧,对孩子负责的家长,不会有这样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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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教育工作者,这种***在学校里偶有发生,但我们作为旁观者不能一叶障目,社会太浮躁,应该客观看待!要弄清事情原委。

那么如何避免呢,以下是我个人观点!

第一、处理好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让学生在太阳底下做作业这显然不可取。现在有很多熊孩子,在一线教学中,总有一些孩子让你觉得无法“降服”,但教师法要求教师不能体罚学生,太阳底下做作业对学生的身心都是一种折磨(不信可以自己试试),作为教师需要冷静冷静再冷静,克制克制再克制!!!

教师需要不断修炼,提升自身情绪管理能力!!

第二、家长与学生关系

作为家长完全可以让孩子去凉快的地方学习,再加以教育,也会有效果。家庭教育也是教育孩子重要的环境之一,只能说家长的教育官出了问题,家长疏于提升自身的做父母的能力培养

第三、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学校强调家校合作,需要提升与家长的关系,教师与家长要共同交流与孩子的问题,这样的***出现,以后要避免,其他家长看到了都会演变社会***,形成舆论。

总之,要避免此类事情,要做好教师自身素质,提升能力,关注学生;父母要提升自身的作为父母的能力与教育观念;学校与家长要多交流沟通,一切为了孩子!

陕西商洛商丹高新学校班主任老师王某辱骂学生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感谢邀请。

最近由于工作繁忙,悟空问答回答的少了。但昨天这个事情发生后,我整夜未睡,为学校里出了这样的败类老师而气愤,为学生婷婷而心疼,小小年纪就要承受如此大的心理伤害。

当然,职业的原因,我还是先从法律的角度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商洛高新中学的教师长期辱骂学生的行为涉嫌构成侮辱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本罪。

从定义上看,一是需要用暴力或其他方法,二需要公然贬损他***格;三要情节严重。

本案中,王某***用了其他方法,在班级里公然贬损学生婷婷的人格,情节严重。所以,我个人以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侮辱罪。

构成本罪还有一个条件,就是受害人要自己***,法院才处理。也就是说,只有婷婷及其家属向***提起刑事自诉,王某的行为才有可能被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无论最终王某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学生的人格权利都应该受到尊重,这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道德,遑论为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商洛市宪法经验交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商洛市宪法经验交流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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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家长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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