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经验交流,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推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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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被公益诉讼有什么影响?
行政单位被公益诉讼有负面影响。很多情况下,社会上认为国家的检察机关或公益性组织对行政单位提起公益诉讼,是因为这个行政单位是一个因行政不作为,没有完全依法履行职责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果后果而受到诉讼,行政单位必须要承担起责任,也会引起社会上的注意和议论评判。
行政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管辖。 中级人民***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审理。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七条 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中级人民***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确定。
公益诉讼案件一般如何判决结果?
一)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并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取补救措施;
(二)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判决予以变更;
(五)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未超越职权,未***,无明显不当,或者人民检察院诉请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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